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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08-07-05 原文发表:2008-07-05 人气:2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石灵玲) 为了防止煤电价格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发展,广西从今年6月下旬起至今年12月31日,对全区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据了解,广西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厂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均不能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差价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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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煤炭供需双方已经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者价外加价。

  自治区物价局规定,在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对有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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