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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
添加时间:2008-07-14 原文发表:2008-07-14 人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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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1992年起逐步放开煤炭价格,到去年电煤指导价格放开,用了近十年的时间,完成了煤炭价格体制的改革。但由于煤炭市场和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加之人们对价格放开认识不清,缺乏总体思路,煤炭价格的形成机制改革严重滞后,致使煤炭市场价格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结合山西省的一些实际情况,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www.Meitanwang.com
一、放开煤炭价格就意味着要逐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
电煤政府指导价格的最终放开,标志着煤炭价格的全面放开。煤炭价格放开后,政府、煤矿、用户之间协调的依据是供需关系和市场规律,政府只能通过经济政策而不能用行政命令直接干预企业之间的供需关系。过去许多经验教训已经证明,政府行为的过多介入很容易使价格放开政策变形。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价格应该在市场中发现、形成并灵敏地反映市场上煤炭的供求状况,进一步指导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
过去10多年来,山西煤炭在全国煤炭市场占有非常重要的主导地位,其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近四分之一,山西煤炭外调量占全国省区外调量的70%左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然资源的相对集中而形成的。我们所担心的或所反对的,是滥用垄断地位而不是垄断地位本身。在今年全国煤炭订货会上,基于全国煤炭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局部偏紧、煤炭价格恢复性增长等因素,山西省由政府出面,按区域和煤种进行联合、统一谈判、统一订货,严禁所谓的各自为政的分散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吨煤平均价比上年合同价提高了18.69元,比上年末提高了12.1元。这是继1997年煤炭价格开始下跌并连续4年疲软的情况下,出现的价格上涨,对产煤省区来说,当然是——件好事。但在煤炭价格放开后,继续由政府出面,坚持统一领导,采取分区域分煤种进行统一谈判、联合订货的办法,形成“政府主导型”的价格,就显得不妥,有价格垄断、价格联盟或价格串通的嫌疑,至少不能长久下去。换句话讲,如果仍然坚持政府主导型的市场模式就不要放开价格。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政企分离,打破行政性垄断,营造或界定适合煤炭市场特点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为真正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二、煤炭市场价格形成主体只能是企业,当务之急是如何确立煤炭市场运行的主体地位
从需求方的角度看,电煤价格放开以及“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电力体制的改革,对行政性质的电力燃料采购体制形成有力冲击,电力资本的联合兼并,或以资本为纽带的采购体制将会因此形成,从而在市场上提高与煤炭企业的竞争力量。随着竞争和共同生存发展的需要,煤电资本联合兼并也将会实现,电煤销售、采购、运输、流通环节将会出现一系列变化。
从供给方角度看,我国从1992年开始逐步放开煤炭价格,虽然经历了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转变,但一直未能形成一套理想有序的价格体制。尤其是国有统配煤矿下放地方后,煤炭生产经营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山西成立了焦煤、动力煤等以煤种为主的跨区域的集团公司,但困难和问题不少,矛盾重重,多头竞争和价格秩序混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资产及产能的规模不够大,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力不够大。所谓正确界定市场主体,就是对现有的煤炭产运销体制进行改革。针对煤炭生产流通特点,在构造煤炭市场卖方主体结构时,应以煤炭生产企业为主导,而以其它煤炭经营者为辅助,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授权,对现有的国有资产重组,适当提高煤炭市场卖方主体的集中度,抑制过度竞争。通过发展更加紧密广泛的联合,加快煤炭资本融合兼并的步伐,加强提高对市场资源社会资本的充分利用,提高市场运营效率和行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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